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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開曼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正式出台,
要求殼架構必須在2019年7月1日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後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
殼架構們,比如開曼殼公司、開曼紅籌上市主體、開曼家族信托等究竟要如何應對呢?不滿足的,將被處以罰款、強制註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
虛假申報或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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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天堂
開曼喬治城南教堂街阿格蘭屋(Ugland House)這一個地址(一棟5層小樓),竟是1.8萬家公司的註冊地址。奧巴馬曾怒斥其為“世界上最大的辦公樓,或是最大的稅務騙局”。
開曼群島是英國海外領土之一,
早在上世紀60年代,開曼還只是蚊子橫行的一灘死水。
二戰後,世界開始形成以美元為中心的貨幣體系,大英帝國的殖民地也紛紛獨立,英鎊遭到擠兌,
精明倫敦的會計師、律師們開始前往英屬群島開曼,起草金融保密法律法規,擬打造一介天堂,為英國斂財。
保密、免稅、無外匯管制,助力開曼成為天堂。
與此同時,隨著美國入侵巴拿馬,政局動盪,大量巴拿馬離岸業務轉至開曼等地,
而且,逢中國改革開放後,給予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內資紛紛跑到開曼等地披層“假外資”的外衣,
開曼迅速崛起,一躍成為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成為富人的避稅藏錢天堂。
截至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12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註冊在開曼。比如阿裡巴巴、騰訊、百度、京東、新浪、網易、拼多多、小米等等都是在開曼註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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殼架構被盯上
天堂的背面就是地獄。
在天堂藏錢,也意味著在該交稅的地方少交了稅。
其實早在2009年,金融危機後,全球都動了“打劫”避稅天堂的小心思,之後OECD還搞了個黑灰名單,開曼、百慕大等離岸地都上榜了,
但最終,也只是威脅了一下,並沒有什麽實質性的卵用。
直到2017年,“天堂..文...件”事發,多國政客名流涉嫌利用避稅天堂逃避稅,全球輿論轟然,這也直接成了歐盟再次出手打擊開曼等天堂的導火索。
更是引起歐盟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小組和OECD對在避稅天堂註冊的實體經濟實質問題的關註。
為打擊逃避稅,1個月後,歐盟發布了首份避稅天堂“17黑+47灰”名單,
即《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上榜黑名單的將失去歐盟的支持,灰名單如不限期改正也將被劃入黑名單
很不幸,開曼、BVI等司法轄區由於“經濟實質”問題,被認為“協助設立不反映真實經濟活動的離岸架構,從而實現轉移利潤的目的”,而上榜了歐盟灰名單。
為了擺脫黑名單的威脅,天堂們只能限期改邪歸正。
2018年12月,開曼出台《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以下稱經濟實質法案),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法案規定在當地註冊成立,並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必須具備充足的經濟實質,否則將進行罰款、註銷,或者交換給其他稅務管轄區。
2019年2月,開曼再正式出台細則(下稱開曼指南),對經濟實質法案相關規定做出了進一步明確。
根據經濟實質法案,在開曼註冊成立的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應當滿足有關“經濟實質要求”。
具體看,
1、哪些實體?
只要在開曼成立的,包括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外國公司等,幾乎所有註冊在開曼的實體,
除了投資基金,以及非開曼轄區稅務居民的實體以外,都屬應滿足經濟實質的實體。
所以,離岸殼公司們、紅籌之開曼上市主體們……要麽在滿足開曼經濟實質,要麽成為母國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國的稅收居民,
兩邊都不徵(稅)的時代,終結了。
2、哪些活動?
這些實體具體從事什麽活動才要滿足經濟實質,且看,
△圖:金杜研究院總結
9種活動,可能大家最關心,也是比較多人用的純持股業務、知識產權業務,後面再具體講。
3、如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不同類型實體,有不同的“經濟實質”規定,分兩種:
對於非純持股實體,需滿足,
1.由專業性的管理層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指導和管理:定期召開董事會,做出戰略性決策,並記錄在案;
2.公司形成的收入要符合與營運支出、雇員、有形資產等相配比、足夠原則;
3.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活動。
對於純持股實體,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比如紅籌架構的開曼上市主體(如無其他活動)、比如開曼上市主體的上層開曼公司股東、比如就是設個“開曼殼公司—HK公司”做貿易等等,
與非純持股不同,對於純持股實體,可以降低經濟實質的標準,只需,
1.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持有並管理控股公司的股權;
2.若為消極持股,可通過註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來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
對於“足夠”與“適當”,指南也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adequate(足夠)”是指滿足相關要求或實現相關目的所必需的數量;
“appropriate(適當)”則表示“適合於某特定目的、人士、場合”。
這里不斷出現的“適當”“足夠”的字眼,不免讓人好奇其衡量標準,而這是故意留的一個BUG還是?
4、最遲什麽時候應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2019年之前成立的老企業,應在2019年7 月1日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2019年之後成立的新企業,應在設立1年內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5、提供什麽資料證明“存在實質”?
如要證明在開曼“存在實質”,需向開曼稅務局提交基本稅務報表,
包含收入、支出、資產的數量和類型、管理層、雇員數量、營業地點的位置和其他數據,以及相關活動的相關總收入。
如果聲明為非開曼的稅收居民,則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哪國/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
6、拒絕“實質”或故意隱瞞有什麽懲罰?
如果拒絕“實質”,將被罰款,或者強制給你註銷(兩次不滿足),同時會將信息交換給開曼殼公司的母公司、最終母公司以及最終受益所有人稅籍所在地。
如果聲明殼公司是其他地方的稅收居民,而不用滿足開曼 “實質”,則開曼會將信息交換給其他地方。
如果虛假申報或提供誤導性信息,也將被罰款或者面臨5年牢獄之災,或罰款刑罰同時進行。夠狠啊。
△圖:安永總結
開曼殼架構們怎麽辦?
經濟實質法案無疑是很重的一記重拳,直接打在了殼架構的臉上,
之後,要麽有實質真正成為開曼的稅收居民,要麽成為別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在該地納稅,
兩邊都不繳(稅)的情況,可能再也一去不返。。。
對誰影響最大?
盡管法案仍有許多待釐清之處,但可以肯定的是,
對紅籌開曼上市架構、離岸信托架構、知識產權持有架構,以及用境外殼公司進行投資的架構影響很大,why?
對於紅籌上市,由於大都為“實際控制人—離岸殼公司—開曼上市主體—經營公司”架構,而開曼上市主體一般僅為純控股主體,上層離岸殼公司也大多都是BVI或開曼殼公司;
對於離岸信托,由於大都為“離岸信托—離岸殼公司—底層資產”架構,而離岸殼公司大多也是BVI或開曼殼公司;
還有其他用開曼殼公司,比如用開曼殼公司—HK公司做貿易的,或者用開曼作為純控股主體做境外投資的,或者用開曼殼架構作為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等等
都要求“實質”,要有“足夠”與“適當”的,與收入相匹配營運支出、雇員或辦公場所、有形資產等等。。。
怎麽收場?
在眾(歐盟、OECD、全球)目睽睽下,開曼等一眾離岸地想糊弄過去,也不能夠啊,來真的,
你可能也只能來真的了。
方法一:直接滿足實質要求
在開曼開設辦公場所並雇傭工作人員,滿足“足夠”或“適當” 要求。
顯然多數殼架構不想這麽乾,且不說顯著提高了運營成本,就說在只有6萬人口的開曼,雇當地員工?幾乎不能夠。國內高級技術人員飛到開曼玩沙當島民,也不能夠啊。
其實根據《開曼指南》的解釋,可以通過當地秘書公司租賃人員及辦公場所,即以外包的形式,來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但是外包公司同時為好幾家公司提供人力服務,所提供的人力不得重復計算(例如,由一家外包公司為10家公司提供人力服務,接受服務的公司的人力數量為0.1)。
方法二:聲明是別國的稅務居民
不想“被實質”,也可以聲明自己是別國的稅收居民,即變為非開曼稅務居民。
也有問題,你得真是別國的稅收居民,要拿稅收身份證明或其他證據資料給開曼稅局驗證才行,
並且,一旦聲明為別國稅收居民,你開曼殼架構的信息會被開曼換到稅收居民國去。
顯然,紅籌企業們應該都會採用這種方法,反正主要經營實體在中國也已經納了稅了,但其他在哪裡都沒有納稅的殼架構敢聲明嗎?
方法三:撤
不想被開曼實質,又不想聲明被其他國家稅,更不想因為在離岸搞了個殼公司而去坐5年牢,先跑為敬。。。
呵呵,不止開曼有實質,比如百慕大、BVI、根西島等司法管轄區,歐盟灰名單不符合經濟實質的這些都會上“實質”,
名單上沒有列的,說明早已有“實質”了。
結語
又能撤到哪裡去?
兩邊都不徵(稅)的時代已經遠去了!
要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乖乖雇員租樓;要麽當其他國稅收居民,在其他國乖乖納稅;要麽就去坐牢啊。
全球反避稅,CRS、BEPS、經濟實質法案一個接一個,據說英國也再推行海外屬地的所有實體背後實際受益人的公開信息登記冊。。。
離岸天堂們,生存還是毀滅?這是個問題。
你,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