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上市” VS “雙重上市”




早在2018年,港交所上市規則進行改革,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在美國或者英國上市的新興創新企業來香港主板上市。

申請兩地上市可以選擇“雙重主要上市”(dual primary listing)的形式也可以選擇“第二上市”(dual secondary listing)的形式。

本文主要概述了中概股回港上市的幾種途徑。


私有化退市後回港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資本市場壹類特殊的並購操作;與其他並購操作的最大區別,就是它的目標是令被收購上市公司除牌,由公眾公司變為私人公司。

通俗來說,就是控股股東把小股東手裏的股份全部買回來,擴大已有份額,最終使這家公司退市。

上市公司私有化其實就是大股東吃掉小股東,大股東要小股東讓出股權就必須給個合理的收購價格,甚至要比較高的溢價小股東才願意,這就需要大股東掏出大筆的真金白銀來,所以私有化就要求上市公司有大量的現金流。

而壹家公司要私有化主要是公司財務和戰略上的考量。要麽當前股價不能反映公司真實價值,即被低估。要麽公司不追求短期業績的好壞進行重大改革的需要。

如果僅僅是因為SEC認為中概股不符合上市要求而限期退市上市,公司大股東最後采取私有化則會是最後迫不得已的做法。且私有化涉及巨額資金,成本較高,即使回香港上市同樣要符合香港證監會的上市要求,能否重新上市還有許多不確定性。所以采用這方式多為股權相對集中的中小型公司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我們主要介紹後兩種方式。

回港“二次上市”

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是指公司在兩地上市相同類型的股票,通過國際托管行和證券經紀商,實現股份跨市場流通,這種方式主要以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的形式存在。


存托憑證(DR)又是什麽?

存托憑證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壹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每壹份DR都代表壹定數量的外國公司股票。

美國存托憑證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 大部分是美國商業銀行為協助外國證券在美國交易而發行的壹種可轉讓證書。

通常代表非美國公司可公開交易的股票和債券。

ADR是美國存托憑證,非美國境內的公司如果在美股上市,他們的股票都需要以ADR的形式在美股市場上流通。

例如騰訊,它是香港聯交所作為第壹上市地,騰訊的股票要在美國的交易所交易,得找壹家有ADR資質的美國機構然後將壹部分股票托管在該機構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會通知美國總部收到了騰訊的股票,然後美國的機構總部就發行相對應數量的ADR在美股市場中流通了。

其實港幣也是根據發鈔行在金管局的美元多少按固定的兌換率發行相應數量的港幣,每張港幣上都有憑票即付的字樣。

ADR的本質就是代表基礎股票的憑證,所以它和基礎股票之間是可以自由轉換的,就像香港三家發鈔行發行的鈔票是憑票即付港幣壹樣,它們之間基本就是同等關系。

當中概股在美國以ADR形式上市後,在香港作二次上市的,因為美國作為主要上市地具有主要監管的責任,香港聯交所會采取相對寬松的審核標準,《上市規則》第19章C對第二上市資格要求如下:

(壹)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海外發行人必須已在合資格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上市並且於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期間保持良好合規紀錄。

(二)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海外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任何壹項:

(1) 上市時的市值至少400億港元

(2) 上市時的市值至少100億港元,及最近壹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港元。

(三)沒有不同股票權架構的海外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壹項:第(1)及第(2)段(「準則A」);或第(3)及第(4)段(「準則B」):

準則A:

(1)在合資格交易所(適用於任何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海外發行人)或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僅適用於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且業務重心亦不在大中華地區的海外發行人)上市並且於至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期間保持良好合規紀錄。

(2)上市時的市值至少30億港元。

準則B:

(3)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且於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期間保持良好合規紀錄;

(4)上市時的市值至少100億港元。


在港“雙重上市”

雙重上市(dual primary listing),是指兩個資本市場均為第壹上市地。已經在美國市場上市情況下,在香港市場按當地市場規則發行上市,其須遵守的規則與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要求完全壹致,兩市場股票無法跨市場流通,股價表現相對獨立,可能產生價差。

雙重上市兩個資本市場都算是第壹上市地,公司在美國上市後如果回港“雙重上市”需要按照香港聯交所的要求再重新走壹遍上市流程,跟新股IPO無異。沒有像“二次上市”壹樣的寬松條件。需要註意的是雙重上市的公司在兩個資本市場的股票是無法跨市場流通的,股價表現會相對獨立。有時因為市場制度不同,投資者構成的差異會造成同壹家公司在兩個市場的股票價格差異巨大,比如我們熟知的A+H股就是雙重上市。

雙重上市需要滿足兩地的監管要求,更容易被國際投資者認可,最重要的是更易於被納入“港股通”, 采用“雙重主要上市”的小鵬汽車和理想汽車,今年壹季度被納入恒生科技指數以及相繼調整入港股通名單。直接有利於流動性提升。而“二次上市”的中概股如京東、阿裏巴巴雖然體量巨大但仍然被排除在港股通名單之外。


區別和優劣

綜合以上的內容,二次上市”和“雙重上市”的主要區別在監管和流通方面:

壹、監管方面

雙重上市的公司需完全遵守兩地交易所的規定,比如小鵬汽車雙重主要上市需要同時遵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香港證監會SFC的監管。

而第二上市的公司因為第壹上市地點的監管機構具有首要的監督權,第二上市地對於部分規則會較雙重上市有更多的豁免條款。

雙重上市的優點是滿足了兩地監管也更容易符合納入港股通的條件,從公司角度講擴大了股東基礎,提升了影響力如果納入港股通更增強了流動性。但缺點就是上市流程復雜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成本。

二次上市的優勢是監管上需要滿足的要求比較簡單,上市成本較低。但按照現行規則二次上市及具有加權投票權的公司是排除在港股通的名單之外。

二、流通方面

雙重上市的股票在兩個市場不能跨市場流通,價格相對獨立。

二次上市的股票以存托憑證的形式可以雙向兌換跨市場流通,價格緊密相關。

在香港雙重上市的股票,當被納入港股通名單後,國內A股投資者可通過港股通渠道直接購買雙重上市的公司的股票。


總結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中概股來講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的地位是從屬於主要上市(primary listing)的,如果將來壹旦因為某種原因主要上市的地位終結了,則理論上在香港的二次上市的地位也不能保持,還需要重新向聯交所申請轉為雙重上市,才能維持其上市地位。

不管雙重上市也好二次上市也好,中概股的未來仍掌握在企業自己手中。無論是在壹帆風順還是跌宕起伏的市場環境下,企業自身的蓬勃發展才是立足之本。

在此,特別為大家推薦壹本書——《美國香港雙重上市》,這本書的作者是美國華爾街納斯達克上市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楊崇藝博士,書中就“二次上市” VS “雙重上市”做了專題研究,可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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